2023 年 10 月 11 日
【信用部】青年安居購屋貸款 重磅登場
青年安居購屋貸款
受理期間|112/10/1~115/9/30
貸款對象|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貸款成數|最高8成核貸
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0萬
貸款年限|最長40年(含寬限期5年)
貸款利率|1.775% (以一段式機動利率為例)
諮詢專線|2641-6666 本會2樓放款或各分部據點
辦理原則問與答
問1、承作本項貸款之金融機構為何?
本項貸款經辦機構為農業金融機構(以下稱承作機構),包括全國農業金庫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以下稱信用部)。
問2、本項貸款之申辦方式?
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請洽承作機構依其一般房貸申請程序,並指定適用本項貸款條件辦理。
問3、申辦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為何?
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18歲)以上,且借款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問4、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年齡如何認定?
借款人應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即可申辦本項貸款,其年齡計算以向承作機構申請日為準。
問5、本項貸款所稱「無自有住宅者」如何認定?
1、以申辦時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查無建物資料(包括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原則。
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查有建物資料,惟經承作機構查證係作為農業使用,如:農糧加工室及資材室等,可視為無自有住宅。
問6、單身者、離婚者、以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外國人者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可以,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包括單身或已婚(含離婚)者。如離婚者,須查本人及戶籍內有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外國人,僅持有護照未持有本國居留證者無須查詢。
問7、本國民眾購買坐落於國外之房屋,或在臺有住所之外國自然人,可否申貸本項貸款?
不可以。因本項貸款係為協助本國人民購置坐落於本國之房屋而設之優惠方案。
問8、本項貸款是否限第一次購屋者申辦?
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無論是第一次購屋或以前有房屋但已出售或轉讓,均可申辦本項貸款。
問9、本項貸款之貸款成數及額度為何?
1、最高貸款成數為8成,實際貸款成數則視借款人擔保品坐落地點、房屋狀況及借款人還款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並依承作機構相關作業規定綜合評估核定。
2、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借款金額如逾1,000萬元,在最高1,000萬元之內,適用本項貸款,超過1,000萬元部分,則適用承作機構之其他貸款方案;借款金額如低於1,000萬元,則以借款金額適用本項貸款。
問10、本項貸款之申請及撥款日期?
1、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均得申請辦理,另112年10月1日前已申請尚未撥貸之案件,如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亦得追溯適用本項貸款。
2、本項貸款之撥款日至遲不得逾115年12月31日,惟利率優惠期間至115年9月30日止,但仍得適用其他貸款條件。
問11、本項貸款之貸款利率?
1、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112年3月29日起為1.595%,借款人得自由選擇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計息,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2、為減輕民眾購屋之資金負擔,基準利率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減計0.125%,並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利息0.25%,惟轉貸(含改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3、承作機構減計0.125%及政府補助0.25%後,各段式計息方式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按調整後利率(基準利率1.595%-0.125%-0.25%=1.22%)固定加0.555%(目前為1.775%)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前2年按調整後利率固定加0.345% (目前為1.565%)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調整後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865%)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調整後利率(「撥貸當時」基準利率-0.125%-0.25%)固定加0.525%(目前為1.745%)固定計息,第2年按調整後利率(「撥貸當時」基準利率-0.125%-0.25%)固定加0.625%(目前為1.845%)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調整後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865%)機動計息。
4、 補助期間各段式計息方式彙整表(單位%)
補助前A | 內政部補助B | 承作機構減計C | 客戶負擔 D=A-B-C | 承作機構實收 E=B+D | ||
一段式 | 2.15 | 0.25 | 0.125 | 1.775 | 2.025 | |
二段式 | 前2年 | 1.94 | 1.565 | 1.815 | ||
第3年 | 2.24 | 1.865 | 2.115 | |||
三段式 | 第1年 | 2.12 | 1.745 | 1.995 | ||
第2年 | 2.22 | 1.845 | 2.095 | |||
第3年 | 2.24 | 1.865 | 2.115 |
問12、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如何認定?
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係以建物謄本上登記日期為準,只要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為申請日前6個月起者,即符合本項規定。舉例:借款人於112年10月5日申請貸款,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須在112年4月5日以後。
問13、本項貸款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能否併用?
基於便民及考量民眾實際需要,本項貸款可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搭配。
問14、原持有持分房產,另購之自有住宅能否辦理本項貸款?
1、本項貸款之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持有共有住宅或共同持有共有住宅,其所持有建物之持分換算面積合計未滿40平方公尺,可申貸本項貸款。
2、例如:
(1)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借款人A持有甲住宅之持分1/3,換算建物面積為15平方公尺、配偶B持有乙住宅之持分1/2,換算建物面積為20平方公尺、未成年子女C持有丙住宅之持分1/4,換算建物面積為10平方公尺,A、B及C個別持有共有住宅(甲、乙及丙)合計建物面積為45平方公尺,已超過40平方公尺,不可申請本項貸款。
(2)共同持有共有住宅:借款人A、配偶B及未成年子女C共同持有丁住宅,分別各占丁住宅之持分1/3,換算建物面積合計為50平方公尺,已超過40平方公尺,不可申請本項貸款。
問15、本項貸款是否可先申請保留額度後,再行辦理購屋作業?
不可以。本項貸款需先行評估「擔保品」,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民眾,因無提供作為承作機構評估之明確標的物,承作機構無法受理。
問16、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之房屋用途有無限制?
建物經承作機構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即可受理。
問17、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前屋主出租未屆期,能否辦理本項貸款?
不可以;惟借款人所購置之房地日期符合問12條件者,得先以承作機構之其他貸款方案辦理,俟無租賃情事後,再申請改貸本項貸款,不適用問11減計0.125%及政府補貼0.25%後之計息方式,但仍得適用其他貸款條件。
問18、借款人名下無自有住宅,但以其他人所有之自有住宅已向行庫借款者,借款人能否再辦理本項貸款?
凡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自有住宅者,即可申請本項貸款。
問19、「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有房產,但借款人表示該筆財產已出售或轉讓,可否申請本項貸款?
借款人提供可證明已出售或轉讓該筆財產資料(如登記謄本),即符合無自有住宅資格;惟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無房產,但徵信作業時,聯徵資料顯示在其他行庫已有擔保放款,並經確認該筆貸款擔保品屬借款人所有,則該借款人不符合本項貸款規定。
問20、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房屋,可否申貸本項貸款?
可以,惟本項貸款如提供與他人共同持有之房地為擔保,且均符合申貸資格,優惠貸款額度合計最高仍為1,000萬元;如僅有一位符合申貸資格,其擔保物之共有人應將其持分部分,一併抵押予承作機構,且應以符合資格者為借款人,優惠貸款額度應按建物所有權持有比率核貸。(如持分1/2,則優惠貸款額度為500萬元)。
問21、借款人自地自建者可否申請本項貸款?
不可以。本項貸款為購屋貸款,因此自地自建不符合本專案規定。
問22、一人一次購買二屋,可否皆適用本項貸款?
僅能一屋適用。
問23、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僅持有土地而未持有房屋者,是否適用本項貸款?
是。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性,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為名下無自有住宅者。
問24、借款人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土地、或以他人持有之房地為擔保品,是否適用本項貸款?
否。本項貸款之擔保品限為貸款標的(貸款申請日前6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問25、信用部受理非會員借款人申請本項貸款,其徵提之擔保品坐落位置有何限制?
1、信用部辦理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如為非會員,所徵提之擔保品坐落位置仍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同條第2項專案貸款不受限制之規定。
2、信用部可依上開限額標準第5條第3項第1款規定,洽請全國農業金庫主辦聯貸案,以排除擔保品坐落位置之限制。
問26、信用部各類授信對象放款最高總額未達1,000萬元,應如何辦理?
本項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信用部各類授信對象之放款最高總額,如無法符合借款人所需貸款金額,可洽請全國農業金庫主辦聯貸案,或主動轉介至全國農業金庫或鄰近信用部辦理。
問27、信用部自訂之內部作業規定之貸款及寬限期年限低於本項貸款原則所訂年限,應如何辦理?
信用部如無法於112年10月1日前提報理事會通過修正內部作業規定,以符合本項貸款原則所訂年限,建議於修正時加註「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日起核貸之案件得適用」,即可追溯適用。
問28、信用部經評估結果如無承作意願之處理方式?
為擴大協助民眾安居購屋政策效益,承作機構應積極配合辦理本項貸款,信用部如經審酌確無承作意願,應主動轉介至全國農業金庫或鄰近信用部辦理。
問29、借款人逾期繳納本息,承作機構是否可繼續請領利息補助?
是,惟本項貸款於轉入催收款項後,承作機構即不得再請領利息補助。
問30、居民持有天災受損之半倒房屋,另購一筆自有住宅,可否申貸本項貸款?
基於政府體恤受災居民並協助其購屋成家,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經行政院公告之災區,該災區受災居民持有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半倒房屋證明文件,且名下僅持有該受損之半倒房屋者,得申辦本項貸款。
問31、對於本項貸款如有疑問,應如何尋求協助?
農業金融署官網已設置「農業版青安貸款專區」,可於該專區查詢農安貸款相關資訊。